聯邦通信委員會(英語: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是一個獨立的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由美國國會法令所授權創立,並由國會領導。聯邦通信委員會是由1934年通信法案所創立,取代了原先的聯邦無線電委員會,並負責規定所有的非聯邦政府機構的無線電頻譜使用(包括無線電和電視廣播),美國國內州際通信(包括固定電話網,衛星通信和有線通信)和所有從美國發起或在美國終結的國際通信。同時,委員會也是影響美國通信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權限涉及美國的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聯邦通訊委員會可以根據「公共利益、方便或必要」的理由發放或不發放無線電頻譜執照(FCC could award or not award licenses based on "public interest, convenience or necessity")。聯邦通訊委員會和保衛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衝突的問題存在爭議。